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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37 條
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 土地登記之內容、程序、規費、資料提供、應附文件及異議處理等事項之 規則,由中央地政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