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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35 條
被征收土地之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之權利義務,於應受之補償發給完竣
時終止,在補償費未發給完竣以前,有繼續使用該土地之權。但合於第二
百三十一條但書之規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