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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230 條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得應需用土地人之請求,為徵收土地進入公、 私有土地實施調查或勘測。但進入建築物或設有圍障之土地調查或勘測, 應事先通知其所有權人或使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