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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93 條
因地方發生災難或調劑社會經濟狀況,得由財政部會同中央地政機關呈經 行政院核准,就關係區內之土地,於災難或調劑期中,免稅或減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