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23 條
遇有荒歉,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按照當地當年收穫實況為減租或免租
之決定。但應經民意機關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