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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21 條
耕地出租人以耕畜種子肥料或其他生產用具供給承租人者,除依民法第四 百六十二條及第四百六十三條之規定外,得依租用契約於地租外酌收報酬 ,但不得超過供給物價值年息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