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
第 102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於契約訂立後二個月內,聲請該 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為地上權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