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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10 條
中華民國領域內之土地,屬於中華民國人民全體,其經人民依法取得所有
權者,為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之所有權消滅者,為國有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