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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14 年 02 月 18 日 修正)
第 39 條
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屍體,具有學術研究或展示價值者,學術研究機構、公 立或政府立案之私立動物園、博物館等有關機構得優先向所有人或占有人 價購,製成標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