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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野生動物保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修正)
第 26 條
為文化、衛生、生態保護或政策需要,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貿易主管機關
依貿易法之規定,公告禁止野生動物或其產製品輸入或輸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