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 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動物之種類,訂定實驗動物之來源、適用範圍及管理辦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