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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動物保護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9 日 修正)
第 14-1 條
捕捉動物,不得使用下列方法:
一、爆裂物。
二、毒物。
三、電氣。
四、腐蝕性物質。
五、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
六、獸鋏。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
使用前項各款所定方法捕捉動物者,主管機關得逕予排除或拆除並銷毀之
。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