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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56 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之三及第四十五條第 一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