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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48 條
為獎勵私人、原住民族或團體造林,主管機關免費供應種苗、發給獎勵金 、長期低利貸款或其他方式予以輔導獎勵,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 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