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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36 條
鐵道通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火、防煙設備;設於森林保護 區附近之工廠,亦同。 電線穿過森林區域及森林保護區者,應有防止走電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