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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森林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第 28 條
就保安林編入或解除,有直接利害關係者,對於其編入或解除有異議時,
得自前條第一項公告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主管機關提出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