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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61 條
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為之漁具、漁法之限制或禁止
公告事項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