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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9 條
經核准經營專用漁業權之漁會或漁業生產合作社應訂定入漁規章,並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非漁會會員或非漁業生產合作社社員之入漁,應另以契約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