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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7 條
主管機關應依據漁業生產資源,參考礦產探採、航行、水利、環境保護及
其他公共利益,對公共水域之漁業權漁業作整體規劃,並擬訂計畫,每年
定期公告,接受申請。
前項計畫,得視實際需要予以調整,並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