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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業法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
第 13 條
主管機關為漁業結構調整之目的,得設漁業諮詢委員會,由專家學者、漁
業團體、政府有關機關人員組成。漁業諮詢委員會之組成、任務及運作,
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