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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管理法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
第 45 條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禁用農藥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 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七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