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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01 日 修正)
第 5 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
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
    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
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