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農 舍: 一、非都市土地工業區或河川區。 二、前款以外其他使用分區之水利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 林業用地。 三、非都市土地森林區養殖用地。 四、其他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 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依本辦法申請興建集 村農舍: 一、非都市土地特定農業區。 二、非都市土地森林區農牧用地。 三、都市計畫保護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