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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9 條
農田水利會設立後,遇有自然環境變遷或水資源規劃變更時,主管機關得
依職權或經農田水利會之申請,對各該農田水利會及其事業區域為合併、
分立、變更或廢止之決定。
農田水利會為前項之申請時,須經會務委員會之決議及會員過半數之同意
簽署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