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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26 條
農田水利會因實際需要,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指定興建之農田水利
工程,得向直接受益會員徵收工程費,自各該土地受益第二年起,分年徵
收,以工程費總額為限。
受益土地變更用途時,未繳清之工程費,應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擔之。受益
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由承受人負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