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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修正)
第 15 條
會員在各該農田水利會事業區域內,享有灌溉或農田排水利益或其他依法
規或該會章程規定之權利,並負擔繳納會費及其他依法規或該會章程應盡
之義務。
會員未履行義務時,各農田水利會應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停止其權利之
一部或全部。
農田水利會違反法規或該會章程或有其他不當之措施,致會員蒙受損害時
,會員得按實際所受損害,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