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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49 條
漁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漁會之情事,主管 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 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