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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48 條
漁會廢弛會務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上級主管機
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整理完成,應
即辦理改選。其整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