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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45 條
農會經營不善、虧損嚴重或有其他重大事故,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經
中央主管機關之核准,停止會員代表、理事、監事之職權,並予整理。經
整理後,應即令其改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