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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2 條
農會總幹事執行任務,如有違反法令、章程,致損害農會時,應負賠償責
任。
農會收受與保管之財物,非因不可抗力致生損害時,總幹事及有關職員負
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