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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3 條
農會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但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之主管機關指導 、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