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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會法 (民國 110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第 21 條
農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不得兼任農會聘、雇人員、農事小組組長、副 組長,或其他與農會有競爭性團體或企業之職務,並不得經營與農會有競 爭性之營利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