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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63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及文
化資產,規劃休閒農業區,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劃定。
休閒農場之設置,應報經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
可。
第一項休閒農業區之劃定條件、程序與其他應遵行事項,及前項休閒農場
設置之輔導、最小面積、申請許可條件、程序、許可證之核發、廢止、土
地之使用與營建行為之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