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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30 條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
補助。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
營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