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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5 條
對於興建水庫、開發社區或其他重大工程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中央或
直轄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指定有關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營事業機
構或公法人監督管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