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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4 條
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
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