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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25 條
為辦理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需用公有土地時,主管機關得辦理撥用;土
地權屬私有者,主管機關得依法徵收之。遇因緊急處理需徵收土地時,得
報經行政院核准先行使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