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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水土保持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
第 10 條
宜農、宜牧山坡地作農牧使用時,其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應配合集水
區治理計畫或農牧發展區之開發計畫,由其水土保持義務人實施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