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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兵役法施行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13 日 修正)
第 27 條
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之範圍、人數、時日,由國防部按年度計畫實施,於
退伍後八年內,以四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二十日。但國防部得視軍事需要
酌增年限、次數及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