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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9 條
動員時期應徵召服役之軍人,在入營前由其本人或家屬承租或承典之耕地 或房屋,於在營服役期間,如確係賴以維持生活或居住時,其約定或法定 期限屆滿者,出租人或出典人不得終止契約或回贖典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