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查閱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18 日 修正)
第 6 條
軍人及其家屬不分本籍、寄籍與寄居久暫,得憑身份證之兵役記載或其他
規定之證件,向居住地之鄉鎮公所申請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