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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21 日 修正)
第 29 條
公民投票案投票結果,有效同意票數多於不同意票,且有效同意票達投票 權人總額四分之一以上者,即為通過。 有效同意票未多於不同意票,或有效同意票數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均為 不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