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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民投票法 (民國 114 年 12 月 03 日 修正)
第 21 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 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