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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87 條
未具禮儀師資格,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以禮儀師名義執行業務者 ,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連續違反者,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