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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80 條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明定
管理費、違反第二項規定未開設日常支出或急難支出專戶,或違反第三項
規定未於書面契約中載明管理費之金額、收取方式及其用途者,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
罰。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足
額之管理費存入專戶,或違反第三十五條之一規定支出管理費者,經限期
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停止販售墓基或骨灰(骸)存放單
位至改善為止;其不遵從而繼續販售者,得廢止其殯葬設施經營業之經營
許可。
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違反第三十五條第四項所定之辦法
中有關強制及禁止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
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