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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66 條
前二條所定空間及設施,醫院得委託他人經營。自行經營者,應將服務項
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委託他人經營者,醫院應於委託契約
定明服務項目、收費基準表及應遵行事項。
前項受託經營者應將服務項目及收費基準表公開展示於明顯處。除經消費
者同意支付之項目外,不得額外請求其他費用,並不得有第六十四條第三
項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