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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61 條
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 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 死者生前曾為前項之遺囑或意願書者,其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 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