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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58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殯葬服務業應定期實施評鑑,經評鑑成績優 良者,應予獎勵。 前項評鑑及獎勵之自治法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