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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修正)
第 57 條
殯葬服務業預定暫停營業三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之日十五日前,以
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停業;並應於期限屆滿十五日前申
請復業。
前項暫停營業期間,以一年為限。但有特殊情形者,得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展延一次,其期間以六個月為限。
殯葬服務業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連續六個月以上,或暫停營業期滿未
申請復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