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1 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與消費者簽訂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其有預先收取費用者, 應將該費用百分之七十五,依信託本旨交付信託業管理。除生前殯葬服務 契約之履行、解除、終止或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不得提領。 前項費用,指消費者依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所支付之一切對價。 殯葬禮儀服務業應將第一項交付信託業管理之費用,按月逐筆結算造冊後 ,於次月底前交付信託業管理。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一項信託契約,應會商信託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 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