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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殯葬管理條例 (民國 114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第 49 條
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
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簽訂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
用。
前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殯葬服務業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
憑證或交付消費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與消費者訂約。